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由国家海洋局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保设施审批事项。
二、项目信息
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保设施审批(行政许可,51016)。
三、办理依据
1、《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
3、《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国海环字〔2005〕178号)。
四、受理机构
国家海洋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海洋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主管部门核准;
2、环保设施拆除或闲置后污染物处理能力满足生产要求;
3、环保设施拆除或闲置后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4、施工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三)不符合批准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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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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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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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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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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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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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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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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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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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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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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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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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本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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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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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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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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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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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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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公文交换、邮政特快专递、直接送达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2、信函接收: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海洋工程环保设施拆除或闲置之前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
(二)国家海洋局根据拆除或闲置的理由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转情况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国家海洋局关于××拆除(闲置)的批复。
十五、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文书送达。
十六、申请单位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海洋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电话咨询:010-68040192。
(三)信函咨询: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受理。
(一)窗口投诉: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信函投诉: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三)乘车路线
乘地铁1号线从南礼士路西北口或西南口出即到。乘1、10、37、52、99、337到南礼士路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件
关于拆除(闲置)XX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的请示
国家海洋局:
XX单位因XX原因拟拆除(闲置)XX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现呈报你局,请予批准。
附件:海洋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
XX建设单位
20XX年XX月XX日
(联系人及电话:X X XXX-XXXXXXXX)
附件
海洋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
表一: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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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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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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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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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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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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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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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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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XX海域,东经XXX°XX′XX″~XXX°XX′XX″、北纬XX°XX′XX″~XX°XX′XX″,距近岸XX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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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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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国家海洋局
批准文号:国海环字〔20XX〕XXX号
批准时间: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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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设计环境保护篇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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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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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设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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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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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类型及实际产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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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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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拆除或闲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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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环保设施及运行情况
污染物处理设施
名称及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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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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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处理能力(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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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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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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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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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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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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