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申请和办理。
二、 事项审查类型
事项名称: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
项目编码:52006
三、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四条“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八条“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 受理机构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五、 决定机构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六、 数量限制
无限制
七、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或为政府部门;
2、具有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成果保管条件。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经国家批准的中外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合作项目所必需的测绘资料。
(三)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成果对外提供后妨碍国家安全的;
2、已有非涉密成果能够满足需求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4、依法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况。
表1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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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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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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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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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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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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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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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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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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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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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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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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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为.docx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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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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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为政府部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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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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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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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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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为.pdf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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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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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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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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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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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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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为.pdf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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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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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批准合作项目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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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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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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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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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为.pdf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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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文件请勿网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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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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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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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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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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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为.pdf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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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文件请勿网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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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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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提供成果的说明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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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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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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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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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为.docx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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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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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提供的原始测绘成果(仅限拟提供成果为申请人既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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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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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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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或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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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网上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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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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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制度、成果保管条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仅限拟提供成果非申请人既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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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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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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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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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为.pdf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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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提交
预审材料通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提交,正式申请材料送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
八、 申请接收
(一) 接收方式
申请材料的接收采用窗口接收、网上接收、信函接收等方式,相关信息如下。
接收部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
接收地址:北京海淀区莲花池西路28号一层西侧
邮政编码:100830
联系电话:010-63880127/0128/0129
传 真:010-63880132
网 址:www.sbsm.gov.cn
(二)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7:00。
九、 办理基本流程
审批办理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
十、 办理方式(具体事项根据实际选择)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批过程中,若更改提供内容、提供对象,按新办处理,办理方式如下:
1、一般程序。包括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接收申请材料并受理、审查与决定、文件制作与送达,若同意提供,申请人应持相应文件到指定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将保密技术处理证明报科技司备案等。
2、当场决定。在接收申请材料时,按照相关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可当场决定是否需要补全材料、是否受理,开具材料补正通知书或受理单。
3、并联审批。申请材料受理后,按规定征求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我国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
4、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十一、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应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征求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意见、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二、 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审批事项不收取费用。
十三、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以准予/不准予批准决定文件的方式下达给申请人,式样见附件。
十四、 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的结果,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批准文件送达。
十五、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2、撤回对外提供申请;
3、对已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有依法执行决定的权利;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义务:
1、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对外提供相关规定,听从受理机构依法作出的安排;
2、申请人应自觉履行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六、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63880127/0128/0129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北京海淀区莲花池西路28号一层西侧,电话:010-63880122。
(二)违纪举报:
1、电话举报:(010)63882027。
2、信函举报:北京海淀区莲花池西路28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直属机关纪委,邮编100830。
3、电子邮件举报:jjjb@sbsm.gov.cn。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28号一层西侧行政许可受理大厅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7:00
乘车路线:公交451, 568, 941, 77, 68金家村桥北站;公交9, 特14, 890金家村桥东站;地铁10号线莲花桥站;地铁1号线万寿路站。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办理进程和结果可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登录后在线查询。
二十、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1、《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查表》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查表 编号:
申请单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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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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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XX测绘院
(按法人库内单位名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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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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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人库内单位性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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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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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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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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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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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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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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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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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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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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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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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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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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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国水文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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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国别及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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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国XX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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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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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组织 □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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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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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气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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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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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
联系人
|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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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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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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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批准合作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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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联合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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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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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XX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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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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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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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提供成果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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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既有成果
□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提供成果
□需其他部门(单位)提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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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成果背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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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必要性、用途、提供时间、提供形式等)
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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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提供的测绘成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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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拟提供测绘成果的种类、范围、数量、精度等)
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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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资料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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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查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为政府部门的除外)
√外方身份证明材料
√国家批准合作项目批文
√申请单位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拟提供成果的说明性材料
√拟提供的原始测绘成果(仅限拟提供成果为申请人既有的)
□保密管理制度、成果保管条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材料(仅限拟提供成果非申请人既有的)
□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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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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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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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由审批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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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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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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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处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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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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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国际合作司领导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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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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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签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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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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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
提供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为政府部门的除外。
3、外方身份证明文件
外方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外方组织名称、国别及驻地、业务范围、主要相关业务情况等),外方单位证明文件。
4、国家批准合作项目批文
提供批文复印件,批文应包括合作项目背景、主要任务、中方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任务等。
5、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提供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合同或协议应包括项目来源、时限、主要工作内容,以及拟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相关情况等。
6、拟提供成果的说明性材料
包括拟提供测绘成果的种类、范围、数量、精度等。
7、拟提供的原始测绘成果
若为申请人既有,采用光盘等形式提交拟提供的原始测绘成果。
8、保密管理制度、成果保管条件、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证明文件
若拟提供成果非申请人既有,需向国家局申请,应提供申请人与所申请成果密级匹配的相关制度和条件。
二十一、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单位为外方单位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申请单位应为中方单位,外方单位不能作为申请单位。
二十二、常见问题解答
1、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审查表中哪些项为申请人必填项?
审查表中申请单位情况、外方情况、国家批准合作项目名称、项目批准部门、批准文号、拟提供成果来源、对外提供成果背景情况、拟提供的测绘成果情况、提交资料状况、申请人承诺为申请人必填项,申请人承诺要求盖单位公章。
2、外方身份证明材料如何提供?
由于每个国家情况不同,提供外方所在国家政府机关下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营业许可证书或类似文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