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深圳市毗邻海域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包括许可证的新办、延期和加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核发事项(行政许可、项目编码51012)。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四条: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六条:需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的格式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报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单。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审批。对同意倾倒者应发给废弃物倾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条:海洋倾废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十二条:申请倾倒许可证应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并附废弃物特性和成份检验单。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两个月内应予以答复。经审查批准的应签发倾倒许可证。第十四条第四款:许可证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倾倒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到发证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第三条: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发下列废弃物的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一)疏浚物,其具体数量由国家海洋局另行确定;(二)渔船;(三)渔业加工废料;(四)惰性无机地质废料;(五)天然有机废料;(六)人体骨灰。
前款规定以外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分局)签发。
深圳市、珠海市毗邻海域的废弃物海洋倾倒普通许可证依法由国家海洋局深圳海洋管理处、国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管理处签发。
《关于实施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527号)规定:一、单项工程总倾倒量在100万方(含)以下的,其倾倒许可证签发工作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负责实施;二、港口维护性疏浚年倾倒总量为100万方(含)以下,其倾倒许可证签发工作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负责实施。
四、受理机构
国家海洋局深圳管理处。
五、决定机构
国家海洋局深圳管理处。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每年倾倒废弃物总量不超过国家海洋局规定的倾倒区倾倒总量。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单位条件
废弃物所有者及疏浚工程单位。废弃物所有者或疏浚工程单位与实施倾倒作业单位有合同约定。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予以批准:
申请办理普通许可证和特别许可证的:
(1)有适合废弃物倾倒的海洋倾倒区;
(2)废弃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且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验报告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技术机构提供;
(3)申请倾倒的船舶安装有海洋倾废记录仪,经过注册与年检,运行正常;
(4)新建工程已立项并已获得环境影响批复文件;
(5)申请加船或延期的,其理由正当且真实。
(三)不予批准条件
不符合批准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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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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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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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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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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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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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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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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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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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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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倾倒废弃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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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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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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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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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填写有关信息并加盖公章。(详见申请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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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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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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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名称、特性及其成份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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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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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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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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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次申请倾倒废弃物的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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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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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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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计划、施工图纸和施工现场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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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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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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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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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计划与施工现场概况与本次倾倒作业施工有关,施工图纸盖有测量单位印章与申请人印章,且图纸能证明申请的倾倒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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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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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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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倒作业船舶倾废记录仪安装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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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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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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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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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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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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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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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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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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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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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
完整填写有关信息并加盖公章。(详见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样本)
|
|
√
|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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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工程立项证明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
|
|
|
示范样本:海洋倾倒废弃物申请书、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申请材料提交
海洋倾倒许可证申请人可通过窗口送达、邮寄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直接送达
国家海洋局深圳管理处: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内环路12号乐群办公楼5楼。
2、信函接收
国家海洋局深圳管理处: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内环路12号乐群办公楼5楼,邮编518054。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新办许可证办理基本流程
(二)变更许可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包括申请人提出许可证办理申请、管理处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等环节。
十二、审批时限
在2个月内办结。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海洋倾倒废弃物倾倒费。
收费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927号)
表1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单位:元/立方米)
倾倒地点与倾倒方式废弃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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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倾倒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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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海倾倒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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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益处置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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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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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疏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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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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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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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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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污疏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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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全部生物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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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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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
0.10
|
一种生物未通过生物学检验
|
0.80
|
0.40
|
0.15
|
两种或三种生物未通过生物学检验
|
1.50
|
0.60
|
0.20
|
污染疏浚物
|
一种生物未通过生物学检验
|
1.50
|
0.60
|
0.20
|
两种或三种生物未通过生物学检验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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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
|
城市阴沟淤泥
|
6.00
|
2.00
|
-
|
渔业加工废料
|
0.40
|
0.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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惰性无机地质材料
|
0.50
|
0.20
|
0.10
|
天然有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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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
0.20
|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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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上建筑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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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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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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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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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性质、原地弃置或异地弃置、弃置区的环境敏感性、废弃物的体积、占海面积、倾倒前的拆解情况、是否采取有别于海洋弃置的其他有益处置方式等情况进行个案处理,一次性收费,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
十四、审批结果
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形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送出。
十六、申请单位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办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国家海洋局深圳管理处: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内环路12号乐群办公楼5楼
(二)电话咨询
国家海洋局深圳管理处:0755-26645949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南海分局法制部门受理。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国家海洋局深圳管理处: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内环路12号乐群办公楼5楼。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