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审批的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海岛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子项名称:无子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51005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第37条第2款规定: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四、受理机构
国家海洋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海洋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无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项目申请、受理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2. 项目工程建设论证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要求编制,报告结论可行,并通过专家技术审查评审;
3. 有关部门意见一致;
4.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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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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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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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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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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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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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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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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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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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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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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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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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同示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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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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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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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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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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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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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同示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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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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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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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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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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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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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网上提交方式提交材料至国家海洋局。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2.信函接收: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1)申请人按照要求将申请书与其他相关材料提交至报国家海洋局行政大厅。
(2)申请受理后,国家海洋局对材料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并委托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论证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应组织专家评审会,出具技术审查意见。
(3)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国家海洋局依照规定对项目建设申请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准予行政许可的方可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现场调查、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申请批准(或不批准)通知书。
十五、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文书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海洋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电话咨询:010-68040192。
(三)信函咨询: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086。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受理。
(一)窗口投诉: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信函投诉: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十九、办公地址及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三)乘车路线:乘地铁1号线从南礼士路西北口或西南口出即到。乘1、10、37、52、99、337到南礼士路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