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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审批事项、军用海底电缆铺设施工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018-05-16 分享到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军用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海底电缆管道铺设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审批 

  子项名称: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审批、军用海底电缆铺设施工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51002-2,51002-6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主席令第55号)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主席令第6号) 

  第七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三)《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 

  第五条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以下简称所有者),须在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实施六十天前,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 

  第四条 国家对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地方海洋机构负责其管理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 

  分局负责地方海洋管理机构管理海域之外的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和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海底电缆、管道,由分局商有关地方海洋管理机构审批并负责监督管理。下 

  第二十六条 中国军用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依照《规定》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规定》和本办法制定。 

  (五)国家海洋局和总参谋部通信部联合印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4]参通字第291号) 

  四、受理机构 

  国家海洋局及分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海洋局及分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和大陆架申请实施下列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军用海底电缆铺设施工的管道所有者,应在实施铺设施工作业60天之前,提出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或军用海底电缆铺设施工申请。 

  1.路经中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 

  2.由中国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 

  3.国内长距离(200公里以上)的海底管道; 

  4.污水日排放量在20万吨以上的海底排污管道;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海底电缆管道; 

  6.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海底电缆管道。 

  7.军用海底电缆。 

  其中,第1~4项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审批,第5-7项由国家海洋局各分局负责审批。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受理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2.路由调查勘测报告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报告结论真实可靠; 

  3.项目用海可行; 

  4.路由需穿越重要渔捞作业区、海洋油气开采区、军事区、锚地和海底电缆管道等并发生矛盾的,已协商解决完毕。 

  5、铺设施工方案可行; 

  6、其他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申请书 

 原件 

 5份 

  纸质及电子 

  内容应包括:海底电缆、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 

  精确的海底电缆、管道路线图和位置表以及起止点、中继点(站)和总长度; 

  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时间、施工计划、技术设备等。 

    

  2 

  路由调查、勘测报告 

 原件 

 5份 

  纸质及电子 

  (1)调查概况;(2)路由海区的气象与水文动力状况;(3)路由海区的工程地质条件;(4)与该海底电缆、管道工程建设和维护有关的其他海洋开发活动和海底设施;(5)有关政府机构在路由海区的开发利用规划;(6)路由条件的综合评价及其结论;(7)有关图件及其他调查资料。 

    

  3 

  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复印件 

    

    

    

    

  4 

  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原件或复印件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资信证明、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涉及利益相关者的,应提交利益相关者协调情况报告。路经中国管辖海域和大陆架的外国海底电缆管道及由中国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海底电缆管道,当路由需穿越重要渔捞作业区、海洋油气开采区、军事区、锚地和海底电缆管道等并发生矛盾时,应提交协调意见或同意文件。 

    

  注:以上材料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涉及宗海坐标的文件应提供word或Excel格式,以光盘为存储介质。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受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路27号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上海市浦东东塘路630号202室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广州市新港中路353号 

  2.信函接收: 

  国家海洋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邮编100860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路27号,邮编:266061,电话:0532-58750123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上海市浦东东塘路630号202室,邮编:200137,电话:021-68660509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广州市新港中路353号,邮编510300,电话:020-84290405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国家海洋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委托分局对路由调查勘测报告进行专家审查,就申请事项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军事部门意见及有关地方海洋主管部门意见。根据专家审查及部门、地方意见情况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路由调查勘测决定。海底电缆管道涉及穿越内水和领海的,铺设施工审批和海域使用权审核一并办理。 

  属分局受理的项目,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审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和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海底电缆管道,征求有关地方海洋管理意见。根据部门意见情况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铺设施工决定。 

   

  国家海洋局审查流程 

  

分局审查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综合审查,公文制作与送达等程序。 

  十二、审批时限 

  30个工作日(审批过程中的专家评审、现场踏勘、听证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国家海洋局关于同意XX项目铺设施工的批复》。 

  《国家海洋局XX分局关于同意XX项目铺设施工的批复》。 

  十五、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服务对象自行决定送达方式)。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1.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2.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 青岛市崂山区云岭路27号1816室。 

  3.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上海市浦东东塘路630号202室。 

  4.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广州市新港中路353号。 

  (二)电话咨询 

  1.国家海洋局:010-68040192 

  2.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0532-58750123 

  3.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021-68660509 

  4.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020-84290405 

  (三)信函咨询: 

  1.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2.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青岛市崂山区云岭路27号,邮编:266061。 

  3.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上海市浦东东塘路630号202室,邮编:200137。 

  4.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广州市新港中路353号,邮编51030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1.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2.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政策法规和规划处,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云岭路27号。 

  3.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政策法规和规划处,上海市浦东东塘路630号。 

  4.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 

  (二)信函投诉: 

  1.国家海洋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100860;须注明“行政审批投诉举报”。 

  2.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青岛市崂山区云岭路27号,邮编:266061。 

  3.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上海市浦东东塘路630号,邮编:200137。 

  4.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广州市新港中路353号,邮编51030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1.国家海洋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国家海洋局,100860 

  2.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 青岛市崂山区云岭路27号1816室。 

  3.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上海市浦东东塘路630号202室。 

  4.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广州市新港中路353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三)乘车线路 

  1.国家海洋局:地铁1号线南礼士路站,B口出向东行50米。 

  2.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321、110到崂山文化中心下车 

  3.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公交81路或640路“东塘路马路桥”站下车,往回走约200米。 

  4.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地铁8号线与3号线交叉口“客村”站B口右转100米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http://www.soa.gov.cn、电子邮件soahdc@126.com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鉴于军用海底电缆的特殊性,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参通字第29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公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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