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家海洋局核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事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51010。
三、办理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四、受理机构
国家海洋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海洋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单位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海洋工程建设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予以核准:
1、海洋工程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政策以及相关产业政策,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征得相应主管部门的同意;
2、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符合《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的要求,报告书中环境现状调查资料包括调查站位、频次等符合《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的要求;
3、工程分析透彻,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主要环节阐述清楚;工程的环境风险分析全面准确;工程建设和运营对海洋环境产生的影响可接受;
4、工程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环保对策措施和风险防范对策措施可行、有效,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符合核定的排放指标;工程符合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要求;海洋生态保护、恢复或补偿对策措施可行、有效;
5、公众参与调查方法合理,调查对象具有代表性,调查结果真实可信,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公示,公众参与和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得到了有效反馈与处理,公众环境权益得到保证;
6、报告书评价结论可信。
(三)不符合核准条件之一的,不予核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书面申请文件一份;
2.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三份,电子版一份;报送报告书(报批稿)时,提交报告书八份、报告书简本及其电子版各一份;
3.具有计量认证(CMA)资质单位出具的环境现状调查数据报告汇编2份,加盖评价单位公章;如引用数据资料的,应提交调查监测数据或含有调查监测数据的专题报告,并明确引用数据资料的来源,加盖评价单位公章;
4.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5.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明;
6.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一份;
7.节能减排指标文件;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直接送达、邮寄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2.信函接收: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见图1审批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办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委托评估机构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技术审查。对于报告书需要修改的,书面通知按照评审会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报国家海洋局核准。办理部门在收到报批文件后,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及地方海洋部门的意见,并组织网上公示。涉及填海的项目还需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听证。经综合审查后,作出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在上述办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核准情形的,及时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十二、审批时限
60个工作日(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听证、报告书修改完善时间等不计算在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报告书需要补充修改的,核准期限从报告书重新报批之日起重新计算。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
十五、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文书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海洋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电话咨询:010-68040192。
(三)信函咨询: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受理。
(一)窗口投诉: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信函投诉: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三)乘车路线:乘地铁1号线从南礼士路西北口或西南口出即到。乘1、10、37、52、99、337到南礼士路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