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审批(行政许可、项目编码51017)。
三、办理依据
1、《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毒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严格控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类,确需添加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基泥浆和钻屑。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52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审批。
4、《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使用水基泥浆时,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向水基泥浆中加入油类,如必须加入油类时,应在“防污记录簿”上记录油的种类、数量;含油水基泥浆排放前,应通知海区主管部门,并提交含油水基泥浆样品;含油量超过10%(重量)的水基泥浆,禁止向海中排放。含油量低于10%(重量)的水基泥浆,回收确有困难、经海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向海中排放,但应交纳排污费。含油水基泥浆排放前不得加入消油剂进行处理。需作用油基泥浆时,应使用低毒油基泥浆;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使钻屑与泥浆得到充分的分离;油基泥浆必须回收,不得排入海中;钻屑中的油含量超过15%(重量)时,禁止排放入海。含油量低于15%(重量)的钻屑,回收确有困难、经海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向海中排放,但应交纳排污费。海区主管部门可要求作业者提供钻井泥浆、钻屑样品。
四、受理机构
国家海洋局各海区分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海洋局各海区分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单位条件: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作业者。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予以批准:
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2、申请排放量和排放方式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3、具备泥浆钻屑含油量达标排放的环保措施;
4、泥浆生物毒性经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技术机构检验,并符合国家标准;
5、泥浆添加的重晶石中汞、镉含量经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技术机构检验,并符合国家标准。
(三)不符合批准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示范样本:申请书。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直接送达、传真、邮寄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直接送达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青岛市崂山区云岭路27号。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3号。
2、信函接收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青岛市崂山区云岭路27号;邮编:266000;电话:0532-58750133。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邮编:200137;电话:021-58613644。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3号;邮编:510310;电话:020-84293227。
3、传真接收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0532-58750288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021-58611647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020-84208237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一)含油水基泥浆钻屑排放前,作业者应向国家海洋局海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海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作业者。
十二、审批时限
在14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关于泥浆、钻屑排放申请的批复。
十五、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传真形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将正式批复文件送出。
十六、申请单位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海洋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各海区分局海洋环境保护处
(二)电话咨询: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0532-58750133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021-58613644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020-84293227
(三)电子邮件咨询: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hbc@bhfj.gov.cn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dhfjhbc@eastsea.gov.cn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hbc@scsb.gov.cn
(四)信函咨询: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青岛市崂山区云岭路27号;邮编:266000;电话:0532-58750133。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邮编:200137;电话:021-58613644。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3号;邮编:510310;电话:020-84293227。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各分局政策法规和规划处受理。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青岛市崂山区云岭路27号;邮编:266000。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邮编:200137。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3号;邮编:51031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青岛市崂山区云岭路27号
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塘路630号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3号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0-17∶30。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