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家海洋局受理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资质认定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51003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49项;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69号)。
四、受理机构
国家海洋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海洋局。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 申请人条件
1.主体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人员状况
(1)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技术人员均需取得海域使用论证岗位证书。
(2)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海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正确运用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3)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3.仪器状况
所有设备应当具备本单位固定资产评估报告,需要检定的仪器设备应当具备有效检定证书。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资历
1-1 甲级资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5年以上的机构;
(2)参加过2项以上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的制定工作;
(3)从事过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域开发建设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调查、海籍调查、海洋监测、海洋测绘或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有关工作15项以上。
1-2 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3年以上的机构;
(2)参加过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的制定工作;
(3)从事过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域开发建设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调查、海籍调查、海洋监测、海洋测绘或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有关工作10项以上。
1-3 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2年以上的机构;
(2)为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的制定提供过被采纳意见;
(3)从事过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域开发建设规划、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调查、海籍调、查海洋监测、海洋测绘或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有关工作3项以上。
2.技术力量
2-1技术负责人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从事海域使用管理技术支撑工作不少于8年(甲级资质)、5年(乙级资质)、2年(丙级资质);
(3)甲级资质单位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海域使用论证项目不少于5项。
2-2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并取得《海域使用论证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数量,甲级资质不少于20人,乙级资质不少于15人,丙级资质不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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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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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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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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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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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
高级
|
中级
|
高级
|
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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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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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1
|
1
|
2
|
3
|
测 绘 类
|
1
|
1
|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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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地质类
|
1
|
2
|
5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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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海洋类
|
1
|
2
|
1
|
海洋生物类
|
1
|
2
|
1
|
环境科学类
|
1
|
1
|
1
|
海洋化学类
|
1
|
1
|
1
|
经济、管理、规划类
|
1
|
1
|
1
|
其中,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7名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并涵盖5类以上专业;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2名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3名以上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并涵盖4类以上专业。
3. 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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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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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级
|
丙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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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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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6
|
/
|
盐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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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
1
|
pH计
|
2
|
1
|
1
|
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
1
|
1
|
/
|
原子荧光光度计
|
1
|
1
|
/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
1
|
1
|
/
|
气相色谱仪
|
1
|
1
|
/
|
生物、底质取样设备
|
3
|
2
|
1
|
粒度分析仪器
|
1
|
1
|
/
|
体视显微镜
|
5
|
3
|
1
|
D-GPS
|
4
|
2
|
1
|
RTK定位系统
|
2
|
1
|
1
|
精密回声测深仪
|
4
|
2
|
1
|
浅地层剖面仪
|
1
|
/
|
/
|
旁扫声纳
|
1
|
/
|
/
|
性能指标更加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上述相应的仪器设备。
4. 质量管理
4-1 甲级资质
通过国家级(海洋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4-2 乙级资质
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4-3 丙级资质
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有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三)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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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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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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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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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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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2
|
纸质及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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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单位法人资格和固定工作场所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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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
|
纸质
|
|
|
3
|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4
|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及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
|
5
|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必须为资质申请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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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质量管理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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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相关工作业绩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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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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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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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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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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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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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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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材料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以光盘为存储介质。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受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国家海洋局行政受理大厅,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
信函接受:国家海洋局行政受理大厅,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十、基本办理流程
1.国家海洋局定期公布受理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的公告,申请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海洋局提交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2.国家海洋局接收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其申请;
3.国家海洋局就申请材料以省为单位征求所在地的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意见反馈国家海洋局;
4.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国家海洋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5.国家海洋局组织成立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审定委员会,召开资质评审会议,对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申请进行审查;
6.审查通过的,国家海洋局公示评审结果;
7.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征求意见、综合审查、司务会审议、局领导审批、公文制作与送达等程序。
十二、审批时限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每2年审定一次,具体受理时间由国家海洋局决定并公布。自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其中:办理过程中的专家评审、现场踏勘、听证、公示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颁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结果送达(服务对象自行决定送达方式)。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十七、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国家海洋局行政受理大厅,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
电话咨询:010-68040192
网上咨询:http://www.soa.gov.cn.
电子邮件咨询:xzspzx@soa.gov.cn.
信函咨询:国家海洋局海域综合管理司,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受理。
(一)窗口投诉: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信函投诉: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国家海洋局,10086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乘车线路:地铁1号线南礼士路站,B口出向东行50米。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http://www.soa.gov.cn、电子邮件xzspzx@soa.gov.cn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