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海域使用权审核
子项名称: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51001-1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主席令第61号)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
申请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海域使用申请书;(二)海域使用论证材料;(三)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一)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二)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 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三)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四)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五)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6〕28号)
(六)国家发改委、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号)
(七)国家海洋局关于完善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用海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管字〔2013〕93号)
四、受理机构
国家海洋局。
五、决定机构
国务院。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 申请人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申请下列项目用海的单位和个人。
1.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
3.国防建设项目;
4.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5.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通过审核,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1.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
2.项目用海申请、受理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3.项目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4.项目用海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
5.项目用海不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6.海域使用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论证结论切实可行;
7.项目用海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无争议;
8.不存在违法用海行为或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依法查处;
9.有关部门意见一致;
10.其他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三)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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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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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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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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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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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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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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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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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用海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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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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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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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及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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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应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拟用海选址、范围、面积等用海情况、占用海岸线情况、项目用海平面布置情况、利益相关者协调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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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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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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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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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及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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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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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海域坐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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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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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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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及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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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应由具备海洋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统一采用规定坐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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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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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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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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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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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及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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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专家评审通过并已经修改完善且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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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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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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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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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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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及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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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证明等。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盖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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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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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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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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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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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及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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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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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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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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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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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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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及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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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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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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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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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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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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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及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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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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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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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利益相关者的协议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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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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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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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及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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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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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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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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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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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及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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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开采项目提交油田开发总体方案,国家级保护区内开发项目提交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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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材料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涉及宗海坐标的文件应提供word或Excel格式,以光盘为存储介质。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窗口报送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2.信函接收: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十、基本办理流程
项目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项目单位向国家海洋局提交海域使用申请。
国家海洋局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意见;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还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在综合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海洋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呈请国土资源部转报国务院审批。
项目用海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家海洋局下达项目用海批复文件,海域使用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征求意见、综合审查,司务会审议,局长办公会审议、报国务院批准、公文制作与送达等程序。
十二、审批时限
60个工作日(审批过程中的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听证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项目用海经国务院批准后,项目单位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有关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十四、审批结果
《国家海洋局关于XXXX项目用海的批复》。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单位按照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随批复文件一并下达)要求完成海域使用金缴纳,并按照海域使用权登记要求,到国家海洋局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十五、结果送达
项目用海批复文件印发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将项目用海批复文件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电话咨询:010-68040192。
(三)信函咨询: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受理。
(一)窗口投诉: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信函投诉: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十九、办公地址及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三)乘车路线:乘地铁1号线从南礼士路西北口或西南口出即到。乘1、10、37、52、99、337到南礼士路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