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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018-05-15 分享到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逐级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海域使用权审核 

  子项名称: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审批类别:行政审批 

  项目编码:51001-1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主席令第61号)第十七条、十八条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三)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四)《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 

  (五)《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2976号); 

  (六)《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发改地区[2011]2929号) 

  (七)《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及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 

  (八)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四、受理机构 

  国家海洋局 

  五、决定机构 

  国务院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申请项目用海,申请用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属于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1.填海五十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2.围海一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3.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通过审核,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1.项目用海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 

  2.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执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 

  3.项目用海申请、受理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 

  4.项目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5.项目用海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 

  6.项目用海不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7.海域使用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标准开展,论证结论切实可行; 

  8.项目用海的界址、面积是否清楚,权属无争议; 

  9.不存在违法用海行为或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依法查处; 

  10.有关部门意见一致; 

  11.其他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三)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海域使用申请书 

原件 

  5 

纸质 

   

   

  2 

  申请海域的坐标图 

原件 

  5 

纸质 

  包括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应由具备海洋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统一采用WGS-84坐标。 

   

  3 

  资信等相关证明材料 

复印件 

  5 

纸质 

  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证明等。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盖公司章。 

   

  4 

  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原件 

  2 

纸质及电子 

  包括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报批稿,在有效期内 

   

  5 

  投资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复印件 

  5 

 纸质及电子 

  有效期内 

   

  6 

 利益相关者协调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 

  如存在利益相关者,应提交协调解决方案及相关协议。 

   

  7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复印件 

  1 

 纸质及电子 

  有效期内 

   


 

  注:以上材料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涉及宗海坐标的文件应提供word或Excel格式,以光盘为存储介质。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项目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2.信函接收: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地方海洋部门对用海项目申请进行接收和初审,符合要求的,逐级报送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受理省级海洋部门上报材料后,征求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综合有关部门及地方意见对用海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项目用海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家海洋局下达项目用海批复文件,海域使用申请人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现场踏勘、专家评审、会议审议、报国务院批准、公文制作与送达等程序。 

  十二、审批时限 

  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专家评审、现场踏勘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项目用海经国务院批准后,项目单位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有关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十四、审批结果 

  《国家海洋局关于××项目用海的批复》。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单位按照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随批复文件一并下达)要求完成海域使用金缴纳,并按照海域使用权登记要求,到国家海洋局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十五、结果送达 

  项目用海批复文件印发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十七、咨询途径 

  各省、市、县海洋主管部门咨询途径以实际情况为准。 

  国家海洋局 

  (一)窗口咨询: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电话咨询:010-68040192。 

  (三)信函咨询: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各省、市、县海洋主管部门监督和投诉渠道以实际情况为准。 

  国家海洋局的监督和投诉由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受理。 

  (一)窗口投诉: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信函投诉: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省、市、县海洋主管部门办公地址和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 

  国家海洋局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三)乘车路线:乘地铁1号线从南礼士路西北口或西南口出即到。乘1、10、37、52、99、337到南礼士路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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