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海域使用权审核
子项名称: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51001-002
三、办理依据
(一)《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
四、受理机构
国家海洋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海洋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
(二)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已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2)无违法用海行为,或虽存在违法用海行为但已经处理完毕;
(3)未办理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
(4)未设立抵押登记,或已设立抵押登记但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
(三)不予批准
不符合上述准予批准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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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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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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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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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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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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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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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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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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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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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及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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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海域使用权变更申请书(标准格式见附表)和申请函,由当事人共同提出(其中申请函可分别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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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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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有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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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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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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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及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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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工商登记变更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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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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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海域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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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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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及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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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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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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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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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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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及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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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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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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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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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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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及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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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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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设立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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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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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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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及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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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材料电子文件应采用PDF格式,以光盘为存储介质;复印件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2.信函接收: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现场或邮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国家海洋局经初步审查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由经办处室对申请事项进行实质审查,然后将审查结果报司领导、分管局领导审批,通过后印制相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十一、办理方式
依申请变更,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即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文书制作与送达。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国家海洋局关于同意变更XX项目海域使用权人的函。
十五、结果送达
文书印发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并按申请人要求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等方式将文书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依法接受、配合行政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和监督检查。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电话咨询:010-68040192。
(三)信函咨询: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受理。
(一)窗口投诉: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信函投诉: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十九、办公地址及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三)乘车路线:乘地铁1号线从南礼士路西北口或西南口出即到。乘1、10、37、52、99、337到南礼士路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