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由国家海洋局核准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事项。
二、项目信息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项目编码51018)。
三、办理依据
1、《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3、《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国海环字〔2005〕178号);
4、《海洋油气开发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海环字〔2008〕64号)。
四、受理机构
国家海洋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海洋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前期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完备;
2、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经负荷试车检验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工程环境保护的需要;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8、应急防污染设施及器材配备齐全完好,并可随时投入使用。
(三)不符合批准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公文交换、邮政特快专递、直接送达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2、信函接收: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前向国家海洋局提出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二)国家海洋局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对海洋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现场检查和审议,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国家海洋局将审批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十二、审批时限
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竣工验收现场检查、召开竣工验收会议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国家海洋局关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
十五、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文书送达。
十六、申请单位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海洋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电话咨询:010-68040192。
(三)信函咨询: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受理。
(一)窗口投诉: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信函投诉: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三)乘车路线
乘地铁1号线从南礼士路西北口或西南口出即到。乘1、10、37、52、99、337到南礼士路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