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南、北极考察活动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极地考察是指在南、北极从事以探索和认知自然和人文要素为目的的探险、调查、勘察、观测、监测、研究及其保障等形式的活动。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南、北极考察活动审批
子项名称:暂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51009
三、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47项:南、北极考察活动审批;
(二)南极条约体系下《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
(三)《南极考察活动行政许可管理规定》(海办发【2014】18号)。
四、受理机构
国家海洋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海洋局
六、审批数量
暂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开展南、北极考察活动: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限制再次申请开展南、北极考察活动的;
3.由以上(2)项规定的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满足申请人条件;
2.申请材料齐全;
3.活动目的正当、活动内容可行、活动环境影响预评估的结果正确;
4.综合评估论证结论合格。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拟开展的南极考察活动违反南极条约体系规定的;
2.对南、北极环境或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3.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的。
八、申请时限
根据南北极气候环境和可达性的不同,各类活动的申请时限有所不同。
开展南极考察活动的,每年4月1日至30日之间提交当年6月1日至下年度5月31日之间赴南极开展考察活动的申请;
开展北极考察活动的,每年11月1日至30日之间提交下一年度赴北极开展考察活动的申请;
中国南北极考察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九、申请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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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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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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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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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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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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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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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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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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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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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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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附1份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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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包括:(1)组织者及负责人详细信息;(2)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目的、活动时间、活动路线、活动区域、活动内容、交通工具、后勤保障等;(3)拟带入极地的动植物及其制品、食品、生物化学制品、放射性物质等清单;(4)特殊活动事项说明(有无携带非极地物种,猎捕哺乳动物、鸟类及无脊椎动物,采摘和采集植物以及其他可能干扰动植物;或者采集南极陨石;或是进入极地特别保护区等活动);(5)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预评估文件;(6)活动人员身份证明材料;*(7)活动人员身体健康证明材料;(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9)活动人员保险证明材料;*(10)自营或租用船舶、飞行器开展南极活动的,需提供船舶、飞行器环境损害保险合同复印件或财产担保证明;(11)依法需要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进行相关活动的,还应当出具相关的批复文件或证书;(12)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后勤保障和工程技术类,需要提交有效的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赴南极内陆或野外的工作人员,需提交野外工作、生存培训证明。
3.参加国家海洋局组织的国家南北极考察队的,不需要提交项目申请书中的(7)、(9)和(10),上述3项材料由国家海洋局极地考察办公室在国家南北极考察队获批后统一办理。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
2.信函接收: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邮编100860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审批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核实、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按要求提交《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缔约国和环境保护委员会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审议等,不计入时限。
20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批准书:通过审批的活动获得批准书。批准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活动者信息;
2.在南、北极活动的区域、路线;
3.准许开展的活动;
4.准许带入南、北极的特殊物品清单;
5.突发紧急事件的联系方式;
6.有效期限;
7.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批准编号。
(二)许可证:申请在南极开展6项特殊活动的,通过审批后,颁发许可证。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活动者信息;
2.准许活动的区域;
3.准许活动的内容;
4.应当履行的义务;
5.有效期限;
6.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南极6项特殊活动是指:
1.进入南极时携带非南极本土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有机生物,食物除外;
2.猎捕哺乳动物、鸟类及无脊椎动物,采摘和采集植物以及其他可能干扰动植物的活动;
3.采集南极陨石;
4.进入南极特别保护区的活动;
5.在南极建立人工建造物的活动;
6.其他可能损伤南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活动。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行政决定的结果,并通过现场领取或信函方式将文件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海洋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电话咨询: 010-68040192
(三)信函咨询: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086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受理。
(一)窗口投诉: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信函投诉: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086
十九、办公地址及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三)乘车路线:乘地铁1号线从南礼士路西北口或西南口出即到。乘1、10、37、52、99、337到南礼士路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