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从事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前,应当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国家利益并具备资金、技术、装备等能力条件的,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并出具文件。
四、受理机构
国家海洋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海洋局
六、审批数量
暂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审批,应当符合国家利益以及国家有 关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规划。
八、申请时限
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出勘探开发合同申请之前至少60个工作日
九、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清单
1、申请者的名称、国籍、住所、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
2、拟勘探、开发区域位置、面积、矿产种类等说明;
3、申请者具备国际海底管理局规定的财务和投资能力的证明。应提供资金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副本、项目投资报告、融资方案或相关财政资源和资金保证的证明文件。
4、与勘探、开发工作相关的经验、技术装备、知识、技术资格等说明;
5、勘探、开发工作计划;
6、勘探、开发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的评估;
7、海洋环境损害等应急预案;
8、国家海洋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
2.信函接收: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1号,邮编100860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见审批细则
十二、审批时限
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核实、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许可证:通过审批后,颁发许可证。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证由正文和附页组成。
许可证应载明:许可证编号、登记名称、许可类别、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许可证使用规定等内容。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行政决定的结果,并通过现场领取或信函方式将文件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海洋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电话咨询: 010-68040192
(三)信函咨询: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国家海洋局大洋办受理。
(一)窗口投诉: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信函投诉:国家海洋局大洋办,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十九、办公地址及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30
(三)乘车路线:乘地铁1号线从南礼士路西北口或西南口出即到。乘1、10、37、52、99、337到南礼士路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