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审批事项
项目编号:51007
三、办理依据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第十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基本海洋观测站(点)的设立和调整。有关主管部门因水利、气象、航运等管理需要设立、调整有关观测站(点)开展海洋观测的,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科研等活动需要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有关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四、受理机构
国家海洋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海洋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单位或个人
2.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条件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予以核准:
1. 设立调整的理由充分可行
2. 观测使用的仪器设备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范和海洋观测技术要求
3.观测要素、观测布局科学合理,无重复建设情况
4.设立调整的海洋观测站点不涉及国家秘密。
(三)不符合(二)要求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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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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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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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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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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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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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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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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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行政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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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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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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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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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信息、设立调整观测站(点)目的、观测时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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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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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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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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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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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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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点基本信息、设立日期和观测时限、申请人信息、设立调整观测站(点)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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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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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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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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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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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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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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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需通过直接送达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直接送达:
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审查不通过请申请单位补证或者不予以受理,审查通过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形成初审意见,按程序报处长、司长审核和分管局领导审核审议,并作出批准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审批结果。见图1审批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办理。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审查通过之后予以受理,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按程序做出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国家海洋局关于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批复。
十五、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文书送达。
十六、申请单位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海洋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电话咨询:010-68040192。
(三)信函咨询: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086。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受理。
(一)窗口投诉: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信函投诉: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乘车路线:乘地铁1号线从南礼士路西北口或西南口出即到。乘1、10、37、52、99、337到南礼士路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