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报国务院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核、使用权登记核准和证书核发。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的审核与使用权登记核准和证书核发
子项名称:无子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51004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第五条“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三十条“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2.《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1〕225号)“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直接受理……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用岛申请后,经审核按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经审查按审批权限报国家海洋局审核,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应当到原审核机关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关于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1号)“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发证管理。”
4.《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775号)“国务院批准的用岛,由国家海洋局确权登记,颁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第二节初始登记……第三节变更登记……第四节注销登记。”
5.《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44号)“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四、受理机构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核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受理,也可以委托县、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核准和证书核发
国家海洋局。
五、决定机构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核
国务院。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核准和证书核发
国家海洋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核
1.申请人条件
无限制。
2.受理范围
下列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由国务院审批:
(1)造成海岛消失的海岛;
(2)实体填海连岛工程项目用岛;
(3)探矿、采矿及经营土石等开采活动用岛;
(4)涉及国家领海基点、国防用途和海洋权益的用岛;
(5)涉及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的用岛;
(6)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用岛;
(7)外商投资项目使用海岛的用岛;
(8)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用岛。
3.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1)申请、受理程序符合规定;
(2)界址、面积清楚,无权属争议;
(3)符合县级(市级)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
(4)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编制符合规定和技术标准;
(5)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符合规定和技术标准,报告结论可行;
(6)项目用岛不影响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和海上航行安全。
4.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核准和证书核发
1.申请人条件
(1)初始登记
通过申请审批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使用人已依法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2)变更登记
经批准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项目已全部缴清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或者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含有建筑工程的项目主体建筑工程已竣工验收。
(3)注销登记
符合注销登记范围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
2.受理范围
(1)初始登记
已确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并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
(2)变更登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①出租、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
②建筑物和设施状况发生变化的;
③因填海等原因造成用岛范围、面积等发生变化的;
④因自然或者人为原因,海岛基本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的;
⑤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依法调整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
⑦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续期的;
⑧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变更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①依法转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
②依法继承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
③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
④因人民法院裁决或调解、行政机关调解、仲裁裁决引起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移的;
⑤其他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变更的情形。
(3)注销登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使用权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①因自然或者人为原因导致海岛灭失的;
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灭失的。
2)出租、抵押行为终止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出租、抵押的注销登记。
3. 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予以受理:
①在登记权限内的;
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属不存在争议的;
③出租、抵押期限未超过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期限的;
④不存在无居民海岛使用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情况的;
⑤其他依法予以受理的情形。
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核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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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
纸质/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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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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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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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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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含无居民海岛使用的坐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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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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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及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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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海洋局网站提供的标准格式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本人签字。
|
|
2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及
电子
|
按照《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大纲>的通知》(国海岛字〔2011〕165号)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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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及
电子
|
按照《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编写大纲>的通知》(国海岛字〔2011〕164号)编写。
|
|
4
|
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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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
|
纸质及
电子
|
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资金证明等。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盖公司章。
|
|
5
|
利益相关者解决协议
|
复印件
|
1
|
纸质及
电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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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核准和证书核发
(1)初始登记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及
电子
|
见附表
|
|
2
|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及
电子
|
-
|
|
3
|
无居民海岛使用的坐标图(位置图、分类型界址图、建筑物和设施布置图)
|
原件
|
1
|
纸质及
电子
|
按照《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的通知》(国海岛字〔2011〕365号)要求编制。
|
|
4
|
无居民海岛使用批准通知书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
|
复印件
|
1
|
纸质及
电子
|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本人签字。
|
|
5
|
经依法批准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及
电子
|
按照《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写大纲>的通知》(国海岛字〔2011〕165号)编写。
|
|
6
|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凭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及
电子
|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本人签字。
|
|
(2)变更登记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及
电子
|
见附表
|
|
2
|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及
电子
|
-
|
|
4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及
电子
|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本人签字。
|
|
5
|
有关批准文件、证明文件和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及
电子
|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本人签字。
|
|
(3)注销登记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及
电子
|
见附表
|
|
2
|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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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
1
|
纸质
及
电子
|
-
|
|
4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及
电子
|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本人签字。
|
|
5
|
说明注销原因的有关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及
电子
|
-
|
|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网上提交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2.信函接收: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核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核准和证书核发
十一、办理方式
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即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文书制作与送达。
十二、审批时限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核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现场调查、专家评审、公示等,不计入时限。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核准和证书核发
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初始和变更登记。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审核
《国务院关于***项目开发利用***岛的批复》。批复文件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款通知书》(随批复文件一并下达)要求完成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并按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要求,到国家海洋局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临时证书。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核准和证书核发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
十五、结果送达
做出行政决定后,及时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文书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海洋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电话咨询:010-68040192。
(三)信函咨询: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086。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受理。
(一)窗口投诉:国家海洋局政务大厅,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信函投诉:国家海洋局法制与岛屿司,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10086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三)乘车路线:乘地铁1号线从南礼士路西北口或西南口出即到。乘1、10、37、52、99、337到南礼士路下车。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