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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海岛管理公报
2011-05-11 | 作者: | 来源: 国家海洋局 | 【 】【打印】【关闭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岛保护法》,并已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实施。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规定:“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8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印发了《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国家海洋局“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组织制定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

  概  述

  2010年3月1日,是《海岛保护法》的实施之日,全国各级海洋主管部门以落实《海岛保护法》为重点,通过发布海岛政策法规、编制海岛保护规划、开展海岛执法等手段,全面推进海岛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

  海岛政策法规建设成果丰硕。初步构建了《海岛保护法》配套制度体系,保障了海岛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海岛规划体系建设进展顺利。《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已报国务院审批,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稳步推进。

  海岛生态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国家海岛生态修复试点工作为国家全面开展海岛生态修复提供了较为成熟的实践经验,5个省级海岛整治修复及保护类项目初见成效。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工作全面启动。建立了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启动了第一批名录的组织、上报、审批等工作。

  全国海域海岛地名管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初步建立海岛名称管理制度, 完成了15个试点地区外业调查工作和5301个海岛地理实体现场调查工作。

  无居民海岛监督检查年度工作逐步展开。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开展了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海岛执法检查行动。

  海岛管理能力显著提升。国家成立专门的海岛管理、执法机构和技术支撑单位,海岛监视监测工作稳步推进。

  1 海岛政策法规

 

  2010年3月1日,《海岛保护法》正式生效,开启了我国海岛工作的新篇章。为确保《海岛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国家海洋局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制度和标准,初步构建起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

  2010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确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最低价制度和评估制度,明确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免缴、使用、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为落实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提供了依据。

  

  为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印发了《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国家和省开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工作的程序。印发了《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成立国家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第一届专家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对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进行了规范。同时,印发了《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关于公布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规范无居民海岛申报材料的编写工作。

  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和证书管理,保障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积极推动省级海岛保护政策法规制定工作,如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福建省成立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委员会,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海岛保护法》配套制度列表

  序号

  类别

  文件名称

  1

  开发与保护

  《关于公布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

  2

  《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

  3

  《关于成立国家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第一届专家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4

  《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5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

  6

  《关于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通知》

  7

  《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

  8

  《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

  9

  《关于公布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

  10

  有偿使用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1

  海岛规划

  《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12

  《关于成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13

  《关于公布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的通知》

  14

  登记管理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  

  15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

  16

  名称管理

  《海岛名称管理办法》  

  17

  《海岛界定与数量统计方法》

2 海岛保护规划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座谈会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是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岛资源的纲领性文件,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阐明了我国海岛保护的现状和形势,明确了海岛保护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对有居民海岛、无居民海岛和特殊用途海岛实行分类、分区保护,创造性的设立了海岛保护十大重点工程。

  国家在开展了大量的调研、研讨、试点和征求意见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写完成20多部海岛保护规划有关问题论证和研究报告,研究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已报国务院审批。

  为指导地方海岛保护规划,出台了《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及有关编制要求,规范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编制程序和报批程序等,印发了《关于成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和《关于公布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的通知》。目前,浙江、福建、广东和广西四个试点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已经基本编制完成,其他沿海省(市)海岛保护规划已开始启动。

  3 海岛生态保护

  海岛生态保护是《海岛保护法》的重要工作内容,是实现海岛永续利用的根本手段。国家在舟山市桥梁山岛、烟台市小黑山岛和威海市褚岛开展了海岛生态修复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全面开展国家海岛生态修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国家批复了锦州市笔架山连岛坝、唐山市唐山湾“三岛”、上海市佘山岛、宁波市韭山列岛渔山列岛和深圳市小铲岛5个不同地区、不同修复类型的省级海岛整治修复及保护类项目,全面推进海岛生态修复工作。

  为了加强省级整治修复及保护类项目的管理,国家印发了《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编制“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规划”和相关工作的计划,确保海岛整治修复和保护工作能够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开展。

 

  桥梁山整治修复前               桥梁山整治修复后

  

  小黑山岛鼠尾藻种苗播种      小黑山岛藻场整治修复效果

4 海岛利用管理

  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激发起无居民海岛的开发热潮,形成了巨大市场需求,在此情况下,正确引导和规范无居民海岛的开发活动成为保护海岛的一项重要手段。2010年10月20日,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关于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通知》,启动了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以下简称“第一批名录”)的组织、上报、审批等工作。目前,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已批准本省的第一批名录。

  为了落实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编制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评估规程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测量规范。2010年下半年,分别在河北省唐山市菩提岛、山东省即墨市驴岛进行实地测量和评估,并根据实际评估和测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5 海域海岛地名管理

  2010年4月,国家海洋局正式启动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工作。 印发了《海岛名称管理办法》,对海岛命名、更名、名称注销、名称登记和标志设置进行了规定。成立了国家和省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了国家和各省的海域海岛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明确了普查工作的总体目标、任务分工、计划安排和经费保障等;建立了普查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组织编制了《海岛界定与数量统计方法》和《全国海域地名普查工作手册》、《全国海岛地名普查工作手册》、《全国海域海岛其他地理实体地名普查工作手册》、《海岛地名遥感调查工作手册》等标准规范;组织开展了6期普查工作培训班,累计培训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400多人,下发了210套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采集系统软件和3000多张1:1万的标准工作底图及相关数据。

  全国海岛地名普查第一期培训班

  完成全国海域地理实体普查工作,开展了沿海8省市港口、码头、航道、锚地等其他地理实体普查和现场调查。全部完成天津、上海等15个海岛地名普查试点地区外业调查工作,完成了5301个海岛地理实体现场调查,其他地区外业调查工作进展顺利。

  

  海岛外业调查实景

  6 海岛执法监察

  为全面履行“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职责,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海岛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以航空巡查、船舶巡航和登岛检查的方式,对我国大部分海岛初次进行了大范围的执法检查。

  

  福建省无居民海岛专项执法行动启动仪式    执法人员登临两兄弟屿检查

  北海总队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北海区海岛保护联合执法监督检查行动,对北海区的528个海岛进行了检查,基本摸清了北海区海岛的开发利用情况,建立了系统的海岛巡查档案;东海总队掌握了本辖区领海基点所在岛屿和部分无居民海岛的基本情况;南海总队经实地检查,已标注南海1931个海岛的分布图,并对海岛进行了分类。各级海监机构全年海岛执法共派出海监飞机141架次,船舶1 000余航次,执法人员11000余人次,检查海岛4137个次,检查次数8390次,发现违法行为30起。通过海岛监督检查,向社会各界宣传依法保护海岛、依法开发利用海岛的法律理念,强化了公众依法用岛的意识,扩大了《海岛保护法》的社会影响力;探索、建立了包括海空联合、空中先行,环岛巡航和登岛检查相结合,执法检查与法律宣传相结合等卓有成效的海岛执法模式。

7 海岛能力建设

  为了加强海岛管理,理顺各级海洋管理机构管理职能,2010年7月21日,国家海洋局印发了《关于加强海岛管理组织机构建设的通知》,成立了海岛管理办公室,内设海岛综合处、海岛保护处和海岛使用处三个处级机构。主要职能是拟定海岛开发、保护和管理政策与技术规范,编制并实施海岛保护规划;拟订海岛保护名录;承担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核、使用权登记、证书发放和使用金征收工作;承担无居民海岛建筑物、设施登记和管理;负责海域和海岛地名管理;承担领海基点海岛保护工作;负责海岛使用论证评估;会同环保司开展与海岛相关的海洋生态保护工作;建立海岛监视监测和管理信息系统;发布海岛统计调查公报。

  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和沿海各级海洋主管部门按照《海岛保护法》要求,增加了海岛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中国海监总队设立了海岛执法保护处,统筹、协调海岛执法工作,加强海岛的监督检查。

  国家海洋局分别在国家海洋局一、二、三所成立了国家海岛与海岸带研究中心、国家海岛开发与管理研究中心和国家海岛规划与保护研究中心,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和国家海洋技术中心也成立了海岛研究室,初步建成海岛技术支撑体系。

  完成海岛监视监测系统建设方案的编制工作,利用现有网络初步构建了国家海岛监视监测业务体系,逐步实现全国海岛的动态监管,并向社会公众提供海岛信息服务;整合海岛历史数据、908专项海岛和遥感调查数据、海岛有关项目、海岛政策法规等各类资料,进一步丰富、完善了海岛数据库,初步形成海岛信息产品快速制作和服务能力。

  国家海岛监视监测系统界面

  附录1:海岛纪实

  1月12日,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培训班在厦门举行。

  1月13日,中国海监总队向东瑁洲驻岛官兵赠送了首套海水淡化设备,改变了该岛官兵从陆地船运生活饮用水的历史。

  1月26日-12月2日,国家海洋局批准建立辽宁省锦州大笔架山、山东省烟台芝罘岛群、威海小石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山东省成山头、刘公岛和广东省海陵岛、特呈岛国家级海洋公园。

  1月28日,国家海洋局在北京召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大会。

  2月12日,山东省长岛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中国科协命名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2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召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座谈会。

  2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海洋局在人民大会堂联合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实施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至立出席座谈会并讲话。

  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召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座谈会。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正式实施。

  3月31日,国家海洋局组织召开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座谈会。

  3月至8月,中国海监东海总队分别联合中国海监江苏、浙江、福建等省总队开展海岛保护联合专项执法行动检查。

  4月7日-12日,中国海监北海总队组织辽宁省、山东省、河北省和天津市总队分别在大连、青岛、唐山三地举行了联合执法启动仪式。

  4月20日,中国海监总队印发《关于开展海岛保护执法统计工作的通知》。

  4月29日,国家海洋局在北京组织召开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工作启动大会。

  5月12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印发<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5月22日,中国海洋学会主办的“中国海岛”科普展览在北京中央电视塔拉开帷幕。

  5月25日,辽宁省大连市批准成立了中国首个群岛型旅游避暑度假区——大连长山群岛旅游避暑度假区。

  6月7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6月28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印发<海岛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6月30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印发<海岛监视监测和航空执法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7月5日,国家海洋局在印发《中国海监总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批准中国海监总队成立海岛保护执法处。

  7月15日,江苏省2010年度海岛保护巡航执法行动在连云港市正式启动。

  7月20日,海南省海域海岛专项执法检查启动仪式在海口港码头举行。

  7月21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加强海岛管理组织机构建设的通知》。

  7月28日,中国海监南海总队分别联合中国海监广西、广东、海南等省(区)总队开展海岛保护联合专项执法行动检查。

  7月31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出台了《福建省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规则》。

  8月16日-17日,国家海洋局和山东省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首届海岛经济论坛在山东省长岛县举行,主题为“海岛经济与美丽生活”。

  8月25日,国家海洋局下发《关于印发<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9月3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公布无居民海岛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名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书等格式的通知》。

  9月21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成立国家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第一届专家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10月15日-16日,浙江省海洋学会、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国家海岛开发与管理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0年海岛可持续发展论坛在舟山市召开,主题为“海岛开发与管理”。

  10月19日,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开展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10月20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办法>的通知》、《关于成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关于尽快公布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名录的通知》、《关于公布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的通知》。

  10月26日,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

  10月27日,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审理工作的意见》。

  11月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第十四届岛屿观光政策论坛在三亚市举行,主题为“低碳经济与岛屿旅游”。

  11月4日,全国海岛工作会议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

  11月9日,中国海洋学会海域和海岛分会正式成立。

  11月11日,中国太平洋学会、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联合主办的首届海岛论坛在漳州市举行,主题为“依法管理海岛,强化海岛保护”。

  11月25日,海岛保护和管理执法快艇建造合同签订会在北京举行,共签约建造执法快艇54艘。

  12月7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的国内首个无人值守岛基海洋气溶胶自动监测站在大连市圆岛建成并投入运行。

  12月11日,国家海洋局海岛生态修复专题讨论会在上海市召开。

  12月13日,国家海洋局印发《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

  12月26日,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致公党中央常务副主席王钦敏等有关领导赴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海岛经济发展与保护调研。

  附录2:名词解释

  海岛: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无居民海岛: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指由维持海岛存在的岛体、海岸线、沙滩、植被、淡水和周边海域等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组成的有机复合体。

  海岛保护: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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