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十周年。全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第一要务,坚持“五个用海”,大力推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全面提升海洋综合管控能力,海域管理工作成效显著。根据2012年我国海域管理工作情况和海域使用统计结果,国家海洋局编制了《2012年海域使用管理公报》,现予以发布。
国家海洋局局长
二〇一三年三月
概述
全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强化海洋开发利用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控,合理配置海域资源,不断规范海域使用秩序,海域管理工作取得新进展。
国务院正式批准全国和11个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围填海项目审查和监管,围填海管理日趋规范。
优先保障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点海洋产业的用海需求,全年报国务院批准重大项目用海32个。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迈出坚实一步,海砂开采用海全面实行市场化出让。
海域动态监视监测手段不断丰富、范围不断拓展,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应用不断深化。
积极推进海域使用论证和海域评估专业技术队伍建设。
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工作稳步推进。
海域管理宣传教育和政策培训有序开展。
2012年,全国共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3901本,新增确权海域面积283385.50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968468.50万元。
1 海域管理政策法规
全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断完善海域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推进海域管理配套制度建设。
1.1国家政策文件
印发《关于加强区域农业围垦用海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区域农业围垦用海规划的编制、审查、论证和实施,以及区域农业围垦用海规划范围内项目用海的申请审批和计划管理等要求。
发布《关于在全国推行招拍挂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告》,印发《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提出了全面实施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各项要求,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海砂开采用海全面实行市场化配置。
1.2地方政策法规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地方海域管理实际,不断加强海域管理配套制度建设,出台法规和政策文件17个。
2012年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政策法规
2.海洋功能区划管理
2.1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2012年3月3日,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区划》)。批复明确要求:海洋功能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区划》实施的各项保障措施,对《区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2011-2020年)的批复
《区划》确定了农渔业区、港口航运区、工业与城镇用海区、矿产与能源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海洋保护区、特殊利用区和保留区等8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提出了到2020年的6大主要目标,其中,海洋保护区总面积达到我国管辖海域面积的5%以上,近岸海域保护区面积占到11%以上;海水养殖用海的功能区面积不少于260万公顷;全国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24.69万公顷以内;近岸海域保留区面积比例不低于10%;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完成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2000公里。
国家海洋局通过中央电视台、中国海洋报等多家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并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宣传贯彻活动。
2.2省级海洋功能区划
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批准了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8个省级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2012年11月1日,国务院批准了广东省、海南省、上海市等3个省级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
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成果
沿海省级海洋功能区划规定了各省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海水养殖功能区面积、保留区面积、海洋保护区面积、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整治修复海岸线长度等主要目标。国务院批复文件明确要求各省认真落实本省海洋功能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不断完善海域管理的体制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健全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坚持陆海统筹方针,切实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要支持海域海岸带开展综合整治修复。
国家海洋局统一印发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功能区划成果。沿海各地区通过召开宣贯会议、媒体宣传报道等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活动。
3.海域使用权管理
落实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规范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推进海域市场化建设,提高海域资源配置和保障能力。2012年1月1日起,通过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全面实施海域使用权证书统一配号,全年通过统一配号共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3901本,新增确权海域面积283385.50公顷。
3.1 海域使用申请审批
2012年,全国通过申请审批依法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2 348本,确权海域面积271689.85公顷。优先保障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点海洋产业等用海需求,全年报国务院批准重大项目用海32个。
国家能源重大用海项目-深圳市液化天然气项目
2012年全国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情况
3.2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
2012年,全国共有6个省、自治区开展了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共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70本,确权海域面积11695.65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11013.21万元。各用海类型具体情况分别为:渔业用海62本,确权海域面积11435.93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875.37万元;工业用海6本,确权海域面积248.84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9579.01万元;旅游娱乐用海2本,确权海域面积10.88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558.83万元。
2012年全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情况
3.3 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
2012年,全国经初始登记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2418本,确权海域面积283385.50公顷。
经初始登记,各用海类型确权海域面积为:渔业用海262771.25公顷,工业用海9132.87公顷,交通运输用海6 301.96公顷,旅游娱乐用海1459.87公顷,海底工程用海31.03公顷,排污倾倒用海16.59公顷,造地工程用海1464.87公顷,特殊用海188.09公顷,其它用海2018.97公顷。渔业用海比重自《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首次突破90%,达到92.72%。
2012年全国各用海类型确权海域面积百分比
经初始登记,各用海方式确权海域面积为:填海造地8619.08公顷,构筑物1378.51公顷,围海7374.31公顷,开放式263349.69公顷,其它方式2663.91公顷。填海造地、围海等用海方式确权面积比重自2009年以来呈平稳下降趋势。
3.4 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2012年,全国经变更登记换发海域使用权证书1483本,变更海域面积116656.13公顷。其中,转让295本,面积13 180.89公顷;转移1本,面积281.83公顷;更名、更址150本,面积23466.09公顷;续期858本,面积70482.05公顷;其他情形变更179本,面积9245.27公顷。
3.5 海域使用权注销登记
2012年,全国共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5375本,注销海域面积213021.80公顷。
2012年全国海域使用权变更、注销情况
3.6 海域使用权抵押
2012年,全国办理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证书为426本,抵押海域面积30184.63公顷,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1310 917.81万元。
2012年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域使用权抵押面积比较
3.7 临时用海管理
2012年,全国共发放临时海域使用证书50本,批准临时用海面积1852.00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2409.7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