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人议复字〔2017〕47号
李嘉等10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们对于办理抵押登记提出的六方面意见均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我部在起草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时,已对相关问题予以考虑,对办理抵押权登记的适用范围、申请主体、申请材料等在相关规定中予以明确。
2017年,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工作重点是“完善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制度,建成覆盖全国的信息平台,全面实现不动产登记‘四统一’”。4月15日,我部印发了《关于全面排查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7﹞13号),对全国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在此基础上,抓好落实整改。对于建议中提出个别地区存在登记部门要求登记担保期间、将担保物价值作为债权担保金额进行登记、增设登记前置条件、限定抵押权人主体资格、重签合同、不予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等办理抵押登记不规范的问题,属于地方执行操作问题,我部将一并排查处理。另外,我部将积极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予以指导,促进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进一步规范登记程序和操作规程;进一步做好抵押登记的普法宣传工作,让广大登记申请人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目前,我部已与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业务经营中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若干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7﹞20号),对相关抵押登记问题予以明确。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尊重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意思自治,切实解决实践中各地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尺度不一等问题。
你们所提出的建议对我们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做好抵押权登记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实际工作中,我们将认真考虑并吸收您所提建议,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感谢你们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 (010)66558204
国土资源部
2017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