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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管理司
2011-11-21 | 来源: 人事司 分享到  

  土地利用管理司是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城乡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土地市场、土地价格和土地资产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实施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和考核评价标准,组织指导全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各类建设用地标准;拟订特殊行业用地管理办法。

  (二)组织拟订禁止、限制和鼓励类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并组织实施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三)组织拟订完善地价形成机制的措施;拟订地价管理与调控的政策、办法和土地估价的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城乡土地分等定级工作,指导和监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的评估与公布工作; 拟订最低价标准,组织土地价格的动态监测和地价指数的编制工作。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建立统一、公开、有形的土地市场和管理工作;负责土地供应、开发利用等动态监测与监管。

  (五)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承办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审核工作。

  (六)拟订国有土地划拨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改变用途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各地开展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七)拟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和办法,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组织指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

  (八)拟订建设用地收回、收购、整理、储备政策及办法,指导建设用地收回、收购、开发整理和储备工作。

  (九)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

  (十)规范和监管土地估价等市场中介组织、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一)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18名。其中司长1名,副司长2名,处长4名,副处长3名,其他工作人员8名。

  三、内设机构

  司内共设4个处,分别是:

  (一)地价处

  组织拟订完善地价形成机制的措施;拟订地价管理与调控的政策、办法和土地估价的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城乡土地分等定级工作,指导监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的评估与公布工作; 拟订最低价标准,组织城市土地价格的动态监测和地价指数的编制工作;规范和监管土地估价行业,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土地估价报告的备案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二)资产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资产处置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等管理办法;拟订并监督实施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规范;拟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指导编制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计划;承办报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审核。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三)市场处

  拟订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闲置土地处置管理办法;拟订土地收回、收购、储备政策及办法,指导地方土地收回、收购、开发整理和储备工作;指导各地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和管理,负责土地供应、开发利用等动态监测与监管;负责开发区用地管理工作,承办各类开发区设立、扩区、升级和改变区位的用地审核。

  人员编制:3名。其中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四)地用处

  组织拟订实施节约集约用地政策和考核评价标准,组织指导全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组织拟订实施各类建设用地标准;拟订禁止、限制、鼓励类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政策和划拨用地目录及特殊用地管理政策;组织拟订各类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标准,并负责实施和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工作;拟订特殊行业用地管理办法;拟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办法和审批管理规范,指导宅基地和村庄整理工作;参与国务院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负责司内行政事务性工作。

  人员编制:4名。其中处长1名,副处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名。

  四、联系电话:6655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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