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以下简称《评估规则》),对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依据、评估对象及周期、评估目的、职责分工、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结果应用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评估规则》提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评估对象为进入运行期的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包括与其联合运行的野外基地,评估标准参考野外基地评估指标要求)。重点评估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发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周期一般为3年,分领域进行评估。评估包括自评估、专家评估和公布评估结果三个阶段。国土资源部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标准和相关要求,优选科研基础较好的单位作为评估支撑单位,监督评估工作,审定评估结果。评估支撑单位负责专家评估工作,提出专家评估结果。实验室主管单位负责指导实验室自评估工作,依托单位为专家评估提高支持和保障。
《评估规则》强调,评估结束后,支撑单位研究分析评估工作情况,形成评估总结报告,并将综合评估意见及有关评估资料提交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依据专家评估意见,经综合研究,公开发布通过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对优秀类予以标注。主管部门、主管单位应对通过评估的实验室进一步健全建设运行机制和条件保障措施,对优秀类实验室加大倾斜性支持力度。未通过评估、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