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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评估资质在公司被吸收合并之后是否还会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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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
网名:付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210 **************
邮箱:min* @*****
电话:130 ******
通讯地址:北京市 ************
咨询:有一家A公司有矿业评估资质,我们作为B公司想吸收合并A公司,请问在吸收合并后,A公司的矿业评估资质是否会存续(比如,B公司是否可以在合并B后直接拥有矿业评估资质?是否办理一下名称变更就可以直接拥有?)还是说,由于A公司注销,其被吸收合并之后他所拥有的矿业评估资质也直接注销了?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回复:你好!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规定,已将矿业权评估机构资格认定移交行业组织-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进行管理。有关矿业评估资格(资质)问题请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咨询。(矿产资源储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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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型煤矿是否需委托第三方地质测量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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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
网名:董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130 **************
邮箱:250* @*****
电话:135 ******
通讯地址:河北 ************
咨询:国有大型煤矿需不需要委托第三方地质测量机构,国土部门有这方面要求吗?
回复:你好!根据《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国土资发〔2008〕163号)的要求,大中型矿山应当建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按规定开展地质测量,编报矿山储量年报。是否委托第三方地质测量机构由大中型矿山企业自行决定,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没有相应要求。(矿产资源储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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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Z/T 0218-2006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是否废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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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
网名:元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410 **************
邮箱:814* @*****
电话:152 ******
通讯地址:湖北省 ************
咨询:新规范GB/T 32864-2016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实施后, DZ/T 0218-2006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是否废止了?
回复:你好! DZ/T 0218-2006是否废止,在GB/T 32864-2016中应有说明,如无具体说明,DZ/T 0218-2006仍有效,只是与GB/T 32864-2016使用范围不同。具体请咨询标准委员会。(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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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立采矿权所需技术资料由谁出资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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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2 |
网名:夏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429 **************
邮箱:928* @*****
电话:134 ******
通讯地址:十堰市 ************
咨询:新立采矿权或变更采矿权矿区范围所需储量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复绿方案等技术资料是由申请人自行出资委托相关资质单位编制,还是由当地主管部门出资编制?
回复:你好!由申请人委托相关单位编制。(矿产开发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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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还有地灾治理、勘查和设计升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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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
网名:符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513 **************
邮箱:100* @*****
电话:139 ******
通讯地址:四川省 ************
咨询:请问一下,2018年还有地质灾害治理、勘查、设计升级吗?
回复:你好!目前,暂未安排资质升级事宜,下一步请关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升级前会发布相关公告。(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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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理部门联系方式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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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
网名:武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142 **************
邮箱:224* @*****
电话:138 ******
通讯地址:山西省 ************
咨询:我准备提起行政复议,请问有专门受理的部门吗?具体邮寄地址和电话是多少。
回复:你好!直接寄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写明行政复议申请就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内大街64号。邮编:100812(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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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中新增费目前是主要按照什么规定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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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
网名:姚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632 **************
邮箱:rid* @*****
电话:185 ******
通讯地址:西安市 ************
咨询:1、按照《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4号)等多个文件,征收范围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是否可以理解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可以不缴纳新增费”? 2、本人又咨询了青海、甘肃等国土厅,其称只要涉及建设项目,不管是有偿、无偿取得土地,那都需要缴纳新增费。3、现行实际操作对于所有建设项目都收取新增费主要依据哪个法规或办法?
回复:你好!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关键在于区分是否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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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决算计提业主管理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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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6 |
网名:吕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450 **************
邮箱:652* @*****
电话:189 ******
通讯地址:南宁市 ************
咨询:您好,关于土地整治项目,项目到了财务决算阶段,是否还可以计提业主管理费?
回复:你好!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规定:“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立项、筹建、建设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在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土地整治项目支出内容、支出范围、支出标准和支出预算,结合项目管理实际情况,在“业主管理费”科目下,据实列支相关管理性成本费用,不可用于“计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阶段要求综合反映竣工项目全部收支等情况,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时点之后,非经批准和审计认定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应再从已竣工项目中列支业主管理费。(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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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到期注销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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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
网名:蔡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610 **************
邮箱:237* @*****
电话:186 ******
通讯地址:济南市 ************
咨询:我公司矿权到期后计划退出,请问是否必须申请矿权注销?如果不办理注销到期后自动吊销勘查许可证有什么后果?
回复:你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手续:(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二)申请采矿权的;(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的探矿权。第三十条规定:违法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第三十三条规定: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矿产开发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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锑矿开发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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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
网名:符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520 **************
邮箱:494* @*****
电话:173 ******
通讯地址:贵州省 ************
咨询:锑矿是否为限制开采矿种?国家是否对其开采总量、矿权申请等进行限制?有没有其他锑矿开发相关的政策或限制法规?
回复:你好!锑矿是国家实行保护开采的特定矿种,目前对锑矿没有实行开采总量控制。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新建、扩建锑开采项目属于限制类,《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以及《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有关新建、扩建锑开采项目属于禁止用地项目的规定,目前暂停新设锑矿采矿权登记申请。(矿产开发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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锑矿是否可以办理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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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
网名:和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150 **************
邮箱:hrk* @*****
电话:180 ******
通讯地址:内蒙古 ************
咨询:我们企业的探矿许可证名称为“内蒙古额济纳旗锑矿勘探”,目前该探矿权已经根据相应勘查规范做完了详查及勘探工作,并且已经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评审备案,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可以办理采矿许可证吗?目前听了好多部门说锑矿现在办理不了采矿许可证但是也没有明文规定。
回复:你好!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新建、扩建锑开采项目属于限制类,《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以及《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有关新建、扩建锑开采项目属于禁止用地项目的规定,目前暂停新设锑矿采矿权登记申请。(矿产开发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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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使用费收缴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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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2 |
网名:曲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220 **************
邮箱:kcz* @*****
电话:138 ******
通讯地址:吉林省 ************
咨询:您好,我是一名基层国土系统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采矿权使用费的收缴方面的问题有些困惑。依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第七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 2018年,我们审查县区的开发利用统计库工作时,县级国土资源局同事反映,他们在收缴矿山2017年度采矿权使用费时,当地财政局说没有这项收费科目,无法收缴。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中规定将原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占用费。想咨询一下,目前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对采矿权使用费应该采取什么方式,由哪一级国土部门进行征收,征收标准还是按矿区面积计算征收额度吗?
回复:你好!目前,矿业权占用费制度未正式实施。矿业权人仍应按规定继续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具体征收标准、征收机关及管理方式仍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配套的相关文件执行。(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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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人办理延续是否需要执法机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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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
网名:姜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210 **************
邮箱:lbk* @*****
电话:186 ******
通讯地址:辽宁省 ************
咨询:矿业权人办理延续、保留等相关手续时,是否需要国土资源执法机构出具审查意见?
回复:你好!矿业权人办理延续、保留等相关手续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服务指南提交申请材料。(矿产开发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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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变更矿种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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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
网名:姚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150 **************
邮箱:359* @*****
电话:151 ******
通讯地址:锡林浩 ************
咨询:请问,我有一个20多平方公里的探矿权,矿种为铅锌多金属矿,现在勘查过程中发现石油,想变更矿种为石油探矿权,可以变更吗?需要什么手续?
回复:你好!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六条有关规定,申请勘查石油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变更勘查矿种为石油的,也应符合此关于探矿权申请主体的规定。(矿产开发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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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金矿采矿证办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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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
网名:姚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130 **************
邮箱:735* @*****
电话:134 ******
通讯地址:西安市 ************
咨询:1、大型金矿在哪里进行审批(是国土资源部还是当地国土资源厅?)2、大型金矿需要做到什么程度即可办理采矿证(是详查还是勘探?)3、大型金矿采矿证由哪里进行核发(是国土资源部还是当地国土资源厅?)
回复:你好!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金矿,由部一级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项目等特殊情形除外),其勘查工作程度应当达到勘探程度。(矿产开发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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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新立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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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
网名:曹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130 **************
邮箱:qxg* @*****
电话:139 ******
通讯地址:河北省 ************
咨询:请问探矿权新立是否需要拟设勘查区域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意见?
回复:你好!探矿权新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服务指南提交申请材料。(矿产开发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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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征山取石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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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
网名:刘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520 **************
邮箱:247* @*****
电话:186 ******
通讯地址:贵州省 ************
咨询:市政道路修建过程中,施工单位征山取石需要在国土部门办理什么手续,所需手续有什么法律支撑。
回复:你好!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矿产开发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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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矿产资源扩大矿区范围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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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
网名:李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622 **************
邮箱:155* @*****
电话:150 ******
通讯地址:甘肃省 ************
咨询:您好,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第一条(四)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按扩大后的矿区范围统一编制申报要件。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那么第三类矿产资源扩大矿区范围应该走哪个程序,新增的资源量应该怎么有偿处置呢?
回复:你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第三类矿产应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矿产开发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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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未满3个月,母子公司之间能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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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7 |
网名:李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622 **************
邮箱:155* @*****
电话:150 ******
通讯地址:甘肃省 ************
咨询:您好,请问通过招牌挂程序成交的采矿权未满3个月,母子公司(非国企)之间能否进行转让?
回复:你好!《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规定,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为: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矿产开发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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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土用临时用地是否需办理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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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
网名:双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420 **************
邮箱:271* @*****
电话:131 ******
通讯地址:钟祥市 ************
咨询:高速公路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征地红线范围外取土,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是否还要办理采取许可证?
回复:你好!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矿产开发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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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地质公园允许存在采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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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
网名:陈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510 **************
邮箱:532* @*****
电话:152 ******
通讯地址:四川省 ************
咨询:我矿处于正在申报的世界地质遗址公园内(未批复的),采矿权延续无法办理,我想咨询世界地质公园可以存在矿权吗,谢谢!
回复:你好!按照我国现行管理规定,国家地质公园属于禁止开发区不得设置矿业权。但世界地质公园属于教科文组织地质公园理念推广区,除必须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外,对该区域没有附加新的禁止性规定。(地质环境司(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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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非金属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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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
网名:俞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652 **************
邮箱:838* @*****
电话:181 ******
通讯地址:昌吉市 ************
咨询:您好,请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中第十七条对油气、金属矿以外的矿权怎么申请勘查矿种变更手续未做规定,请予以解释。
回复:你好!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以及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取得但出让时对能否变更勘查矿种未有约定的非油气探矿权中,勘查主矿种为金属类矿产的探矿权可申请勘查矿种变更为其他金属类矿产,其他情形原则上不得变更。(矿产开发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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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采矿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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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
网名:刘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430 **************
邮箱:393* @*****
电话:137 ******
通讯地址:************
咨询: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没办里延期和换证手续,该采矿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内的采矿权属于谁?
回复:你好!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矿产开发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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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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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
网名:吴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130 **************
邮箱:498* @*****
电话:138 ******
通讯地址:河北省 ************
咨询:《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四)已设采矿权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按扩大后的矿区范围统一编制申报要件。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需要在原有三类矿产采矿权基础上申请扩大采矿范围如何申请?
回复:你好!应严格遵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的有关规定,第三类矿产指的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矿产。(矿产开发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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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人股东增加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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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
网名:卢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320 **************
邮箱:luq* @*****
电话:139 ******
通讯地址:贵州省 ************
咨询:我公司在探矿权有效期内,增加了股东人数,法人代表和勘察项目地址都没有变化,并依法完成了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而国土部门的变更只有法人代表和地址变更的事项登记,请问该如何办理或完善国土部门矿权管理的手续?谢谢。
回复:你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探矿权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如属于相关情形,可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服务指南提交相关申请要件。(矿产开发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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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无法正常延续相关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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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
网名:杨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622 **************
邮箱:176* @*****
电话:188 ******
通讯地址:甘肃兰 ************
咨询:已设采矿权因非矿业权人自身因素造成采矿权无法正常延续(已过期),要办理延续手续,有何法律依据?
回复:你好!《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规定“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提交采矿权延续申请资料的,在申请人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后,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续2年,并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其原因和要求。”(矿产开发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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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审批是否作为审批新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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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
网名:李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130 **************
邮箱:512* @*****
电话:133 ******
通讯地址:陕西省 ************
咨询: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政策的实施,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除重大项目外,环评审批不再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必须提交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作为基层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新办理采矿许可证时,环评审批手续是否还要作为前置条件,应怎样把握?请上级部门给予解答。
回复:你好!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第五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的要件之一。 (矿产开发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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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要到部里评审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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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
网名:朱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342 **************
邮箱:lj1* @*****
电话:138 ******
通讯地址:安徽省 ************
咨询:原国土资源部发的采矿证,现在矿山企业需扩大产能,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请问新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需要到部里评审备案吗?
回复:你好!根据国务院审改办要求,我部已取消采矿权生产规模变更登记行政审批事项,不再评审(委托评审)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产开发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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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矿产”具体包含哪些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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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
网名:陈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500 **************
邮箱:860* @*****
电话:138 ******
通讯地址:重庆市 ************
咨询:国土资规【2017】16号文中明确“第三类矿产”的采矿权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文中“第三类矿山”是对砂石土的简称。请问,在矿种分类目录中,是否涉及“砂”“石”“土”三个字的矿种均属于纳入对象,请明确具体哪些矿种属于16号文中所提的“第三类矿种”。
回复:你好! 国土资规〔2017〕16号文件中的第三类矿产,即是《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中规定的第三类矿产。(矿产开发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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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矿种由钨矿变更为铁矿怎样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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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1 |
网名:郭 先生/女士
身份证号:412 **************
邮箱:313* @*****
电话:139 ******
通讯地址:兰州市 ************
咨询:探矿权矿种由钨矿变更为铁矿怎么样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 探矿权增列矿种以及采矿权增列矿种、增加资源储量的,增列、增加的部分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对国家鼓励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增列矿种怎么理解?
回复:你好!探矿权变更矿种,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有关规定执行;出让收益征收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有关规定执行。变更矿种、新增矿种都属于增列矿种。(矿产开发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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